(2017)鲁03民辖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琛、李文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琛,李文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琛,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泽,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上诉人王琛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山区县前街1号,原审认定“原告提交的户籍证明表明原告住所地为淄川区”与事实不符;经查询,被上诉人李文泽的户籍住址在博山区县前街1号。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博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文泽的户籍住址是博山区县前街1号,该住址是博山区一国家机关的集体户住址,被上诉人本案起诉前曾在该国家机关工作一年以上。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博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63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