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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59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丽英与吕祥龙、钱银珍、吕军、华娟、吕雨琪、第三人乔善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英,吕祥龙,钱银珍,吕军,华娟,吕雨琪,乔善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966号之二原告:朱丽英,女。委托代理人:宋建平,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海圣,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祥龙,男。被告:钱银珍,女。被告:吕军,男。被告:华娟,女。委托代理人:高振丹,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雨琪,女。委托代理人:高振丹,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乔善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英与被告吕祥龙、钱银珍、吕军、华娟、吕雨琪、第三人乔善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吕军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