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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德海与尹红、吴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海,尹红,吴兆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711号原告李德海,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枣阳市。委托代理人邱里军,男,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枣阳市吴店镇李寨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被告尹红,女,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吴兆兵,男,195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枣阳市。系尹红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海诉被告尹红、吴兆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海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红、吴兆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海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海撤回对被告尹红、吴兆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李德海(已交纳)。审判员 黎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