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付云与徐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付云,徐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731号原告:徐付云,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徐光明,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原告徐付云诉被告徐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付云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付云撤回对被告徐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