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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付云与徐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付云,徐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731号原告:徐付云,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徐光明,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原告徐付云诉被告徐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付云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付云撤回对被告徐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