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盛德公司诉被告吕某某、周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吕某某,周某某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051号原告: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庆国,系该公司总裁。被告:吕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周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9.5元,由原告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