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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盛德公司诉被告吕某某、周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吕某某,周某某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051号原告: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庆国,系该公司总裁。被告:吕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周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9.5元,由原告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