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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0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武汉通达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通达伟业劳务有限公司,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088号之一原告:武汉通达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小鹏。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桐庐县法定代表人:陈卫。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赣0111民初10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0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胡加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