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景汇泉与程占军、李晓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汇泉,程占军,李晓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756号原告景汇泉,女,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程占军,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晓旭,女,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汇泉与被告程占军、李晓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汇泉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连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