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爱斌、陈国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斌,陈国芳,詹倩倩,詹涛林,詹先龙,夏桃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斌,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陈国芳,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詹倩倩,女,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詹涛林,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詹先龙,男,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夏桃雨,女,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爱斌与被执行人陈国芳、詹倩倩、詹涛林、詹先龙、夏桃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鄂118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爱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陈国芳的丈夫詹绪金(已故)在大法寺镇承建了大法寺民生广场工程,在该项目有工程款;2、大法寺民生广场工程系吴友恒、武志刚施求胜挂靠武穴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开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国芳、詹倩倩、詹涛林、詹先龙、夏桃雨在吴友恒、武志刚施求胜应付工程款3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希瑜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1182执346号之一吴友恒、武志刚施求胜: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爱斌与被执行人陈国芳、詹倩倩、詹涛林、詹先龙、夏桃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182执3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应付被执行人陈国芳、詹倩倩、詹涛林、詹先龙、夏桃雨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国芳、詹倩倩、詹涛林、詹先龙、夏桃雨在你们处应付工程款32万元。附:(2017)鄂1182执3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本院开户银行: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户名:武穴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钱物返还中心。账号:82×××06。联系人:蔡永宏1333997****、李至学1333995****。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