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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尚万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尚万红,董小明,四川省食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67号。法定代表人:周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尚万红,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董小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省食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龙溪村5组。法定代表人:董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万红、董小明、四川省食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尚万红、董小明、四川省食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