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国雄与杨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雄,杨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003号原告:田国雄,男,回族,1950年6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杨小明,男,回族,约40岁,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雄与被告杨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雄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国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国雄负担。审判员 郭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