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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国雄与杨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雄,杨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003号原告:田国雄,男,回族,1950年6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杨小明,男,回族,约40岁,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雄与被告杨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雄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国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国雄负担。审判员 郭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