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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谭卫成与秦绪海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卫成,刘峥,秦绪海,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062号原告:谭卫成,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曦娟,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伯林,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峥,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秦绪海,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滨河路1号2单元3-2。法定代表人:李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侨,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瑞通路4号。主要负责人:谭朝官,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渝文,该公司职工。原告谭卫成与被告刘峥、秦绪海、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谭卫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卫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卫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谭卫成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清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