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2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