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2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