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欢酒商行与高栏港经济区金麦迪卡拉OK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欢酒商行,高栏港经济区金麦迪卡拉OK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872号原告:珠海市香洲欢酒商行,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经营者:何文奎,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高栏港经济区金麦迪卡拉OK厅,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南港西路南厂房。经营者:赖汉声,男。原告珠海市香洲欢酒商行诉被告高栏港经济区金麦迪卡拉OK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欢酒商行撤回对被告高栏港经济区金麦迪卡拉OK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欢酒商行负担。审判员 曾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