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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财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学淞、李坤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学淞,李坤来,聊城市通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217号申请人:吴学淞,男,2006年9月2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吴希恩,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生,系申请人吴学淞父亲。法定代理人:王秀景,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生,系申请人吴学淞母亲。被申请人:李坤来,女,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聊城市通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左。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盖氏物流园E区17号。申请人吴学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坤来驾驶的、聊城市通广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担保人大名县金鼎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坤来驾驶的、聊城市通广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