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红葵、李杜永诉被告角进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葵,李杜永,角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30民初329号原告杨红葵,男,1977年12月31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原告李杜永,男,1978年7月18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角进,男,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葵、李杜永诉被告角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葵、李杜永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角进已将所拖欠的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葵、李杜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红葵、李杜永负担。审判员 李世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