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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某与被告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李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324号原告:栗某某,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李某,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栗某某与被告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栗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27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