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某与被告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李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324号原告:栗某某,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李某,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栗某某与被告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栗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27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