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孔秀枝与任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秀枝,任保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766号原告孔秀枝(又名孔小朋),女,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王本军,济源市王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保香,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孔秀枝与被告任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4日,因急需用钱,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约定年利息3000元。2015年2月24日,被告归还利息3000元,拒不归还剩余利息及本金,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本金2万元及2016年2月24日至2017年2月24日的利息3000元。被告辩称:其介绍原告将2万元放到其侄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处,一年利息为3000元。2016年时,公司形势不好,不能再付利息,故其归还原告本金3000元,现其还应归还原告本金17000元,不再归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小朋2万元整,利息3000元。任保香”,借款后,被告支付原告两年利息共6000元,剩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还。关于该案,被告称借款后,其支付原告2014年的利息3000元,后又归还本金3000元,利息不再支付;原告称被告支付其3000元利息后,又于2016年支付其3000元,并要求不再付利息,其未同意,故上述6000元均系归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双方约定每年利息3000元,现2016年2月24日之后的利息及2万元本金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2万元及2016年2月24日至2017年2月24日的利息3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后来归还原告的3000元系本金,非利息。原告对此不认可,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保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孔秀枝本金2万元及2016年2月24日至2017年2月24日的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卢施军人民陪审员  卫志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弯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