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刘后村村民委员会、刘传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刘后村村民委员会,刘传洪,刘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刘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刘后村。法定代表人刘传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兵,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林,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洪,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杰,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南,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刘后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传洪、刘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后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传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兵、张笑林,被上诉人刘传洪、刘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李汉平代理审判员 许贵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