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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余良与刘小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余良,刘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张余良,男,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小龙,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余良与被执行人刘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余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小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易阳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