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何俊燕,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陶成富,孙开霞,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5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3595-6。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工业区高新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858648-0。法定代表人:巫亚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巫亚红,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被执行人:何俊燕,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被执行人: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工业园区内环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9982747-0。法定代表人:陶成富,董事长。被执行人:陶成富,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孙开霞,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263898-X。法定代表人:巫亚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巫亚敏,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骆彩英,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何俊燕、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陶成富、孙开霞、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