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书俊与被执行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和申请执行人彭聪与被执行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聪,冯书俊,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彭聪,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冯书俊,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勤俭,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书俊与被执行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和申请执行人彭聪与被执行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通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冯书俊支付购房款573054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彭聪支付购房款200000元,赔偿损失12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通江县四套住房(其中:四楼3号面积97.75M2、八楼3号面积97.75M2、十楼1号99.06M2、十一楼1号99.06M2)依法处置,用以清偿欠申请执行人冯书俊、彭聪处的债务。2015年3月17日,本院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通江县四套住房(四楼3号房面积97.75M2、八楼3号房面积97.75M2、十楼1号房99.06M2、十一楼1号房99.06M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 茂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显仁(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