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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守进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守进,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守进,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64号申请执行人:任守进,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任守进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七劳人仲字(2016)第125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5000.00元。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05月15日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任守进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七劳人仲字(2016)第125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