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耿丽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丽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385号移送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耿丽鸥,女,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张家口市桥东区。2016年11月11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有期徒刑4年,现在监狱服刑。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耿丽鸥非法经营罪一案,经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冀07刑终260号刑事裁定书和我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7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耿丽鸥未按裁定书、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刑事庭向本院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被执行人耿丽鸥在银行存款或收入100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万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