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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支行与马忠虎、赵海棠、钟虎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支行,钟虎清,马忠虎,赵海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701执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支行,住所地奎屯市。负责人李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钟虎清,男,汉族,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马忠虎,男,汉族,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赵海堂,男,汉族,住新疆奎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钟虎清、马忠虎、赵海堂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乌苏车排子公证处(2016)新乌车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钟虎清承包的奎屯通和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区中哈星公路南侧六斗西52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支行同意,被执行人钟虎清处分上述查封承包经营权并将变现款686544元交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支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钟虎清、马忠虎、赵海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 峰代理审判员  刘林正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君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