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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274号罪犯王某某,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28日作出(1997)甘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1日作出的(1996)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6日将罪犯王某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