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玉坤、刘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坤,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坤,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刘旭,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坤与被执行人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旭名下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旭名下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京N×××××),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禄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