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4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潘华、李凤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潘华,李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163号申请人:张潘华。被执行人:李凤清。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潘华与被执行人李凤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凤清支付执行款162653.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本人正在服刑,无收入来源。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