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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加坤与林承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坤,林承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558号原告:林加坤,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承河,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林加坤与被告林承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林加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加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加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加坤负担。审 判 长 李 丰代理审判员 杨 滨人民陪审员 郑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缪彬贞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