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加坤与林承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坤,林承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558号原告:林加坤,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承河,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林加坤与被告林承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林加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加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加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加坤负担。审 判 长 李 丰代理审判员 杨 滨人民陪审员 郑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缪彬贞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