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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周晓明与朱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明,朱小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546号原告周晓明,男,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被告朱小能,男,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明诉被告朱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小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晓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小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明撤回对被告朱小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晓明负担。审 判 长  黄栩晟人民陪审员  周活香人民陪审员  吴新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