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周晓明与朱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明,朱小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546号原告周晓明,男,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被告朱小能,男,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明诉被告朱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小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晓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小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明撤回对被告朱小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晓明负担。审 判 长 黄栩晟人民陪审员 周活香人民陪审员 吴新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