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姜腾、XX胜退伙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腾,XX胜,姜腾,XX胜,姜腾,XX胜,姜腾,XX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腾,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身份证码:131102198907190610。被申请执行人:XX胜,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姜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胜退伙纠纷一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9907元。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确认收到该款项,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