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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区源泰电子电线经销部与王玉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源泰电子电线经销部,王玉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源泰电子电线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东区3层365号。经营者:夏源宏,男,1959年4月10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王玉珏,男,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源泰电子电线经销部与被执行人王玉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联系方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后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