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运生与冯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运生,冯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326号原告:郭运生,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冯景辉,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原告郭运生与被告冯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郭运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运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苏 勋代理审判员 张惠阳人民审判员 白青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