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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谭永红与豆光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红,豆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谭永红,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景洪市。被执行人:豆光斌,男,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景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永红与被执行人豆光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豆光斌于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谭永红违约金20000元,于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将未完成的工程(具体工程为厨房灶台的搭建、所有房屋纱窗的安装及一间房屋的装修)履行完毕,并对被告承建的房屋开裂部分墙体进行修复。但被执行人豆光斌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谭永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本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三 戈人民陪审员  李文峰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