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方和、洪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方和,洪燕华,傅宝琴,董仁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5号申请执行人:宋方和,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洪燕华,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傅宝琴,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董仁光,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方和、洪燕华与被执行人董仁光、傅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方和、洪燕华与董仁光、傅宝琴达成和解协议,宋方和、洪燕华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