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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石薇诉被告沈阳童之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薇,沈阳童之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015号原告:石薇,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颖,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童之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东路16-2号332。法定代表人:曹凤来。原告石薇诉被告沈阳童之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昊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