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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汤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财保9号申请人:张某,男,1955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被申请人:汤某,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汤某在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申请人张某向本院提供了赤峰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请求对被申请人汤某在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予以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汤某在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张某向本院提供的担保人赤峰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赤松国用(2016)024号。冻结银行帐户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效力自上述期限届满时即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