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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增光与于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增光,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82号申请执行人:胡增光,男,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于洋,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增光与被执行人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3万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