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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29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佘巧梅与罗倩、王端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巧梅,罗倩,王端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29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佘巧梅,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罗倩,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王端录,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佘巧梅与被执行人罗倩、王端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6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未依照通知书履行本案债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登记在被执行人罗倩名下的位于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一段210号10幢3-4-2的房屋【房产证号:渝(2016)开县不动产权第0004391**号】;2、登记在罗倩名下的车牌号为渝A×××××、登记在王端录名下的车牌号为渝B×××××的车辆。但前述房产有抵押、车辆未实际扣押。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6723.4元,缴纳执行费762.29元。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违反财产申报规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倩、王端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案款56723.4元。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益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渝0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佘巧梅与被执行人罗倩、王端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6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案款56723.4元。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违反财产申报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