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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汪某某1、汪某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董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417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都。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都区。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汪某某,男,200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法定代理人董俊莉,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世丰1社。身份证号码:51012519741029282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