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阿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2876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阿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某与被告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也无其他方法联系被告,现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玲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