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95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田亚魁与徐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亚魁,徐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95民初81号原告:田亚魁,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徐鑫平,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原告田亚魁诉被告徐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田亚魁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亚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亚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田亚魁承担。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芦显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