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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95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田亚魁与徐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亚魁,徐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95民初81号原告:田亚魁,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徐鑫平,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原告田亚魁诉被告徐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田亚魁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亚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亚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田亚魁承担。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芦显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