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龙其洪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其洪,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龙其洪,男,1978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州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龙其洪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其洪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311000.3元,尚有1311000.3元未执行。经金融中心查询银行存款,车管中心、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龙其洪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