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薛聚收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聚收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7刑初23号公诉机关南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聚收,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4月14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聚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1、被告人薛聚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薛聚收在南和县东薛屯新区售楼部,因供水供电问题与售楼部的张某1发生争执,张某1用手机给薛聚收录像,薛聚收将张某1的苹果6S手机摔坏,经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5452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被告人薛聚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薛聚收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希望从轻处罚。本案调解后,我没有给被害人捣过乱,如有证据证实我捣乱了,我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薛聚收去东薛屯新区售楼部,因供水供电问题与售楼部的被害人张某1发生争执,张某1用手机给薛聚收录像,薛聚收将张某1的苹果6S手机摔坏,经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5452元。案发后的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2月26日9时许,张某1报警称薛聚收到东薛屯新区因他人供水供电问题,将售楼室内物品砸坏。2、行政转刑事审批表,证实2016年2月26日9时许,张某1报警称薛聚收到东薛屯新区因他人供水供电问题,将物品摔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建议对薛聚收故意损毁财物案予以行政转刑事。3、立案决定书,证实南和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薛聚收故意损毁财物案立案侦查。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南和县公安局指派有关人员对苹果6S手机进行了价格认定鉴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5、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2007年薛聚收因殴打他人被南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薛某1与薛某2系同一人。7、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8、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薛聚收,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和县郝桥镇东薛屯204号。9、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甲方当事人张某1,乙方当事人薛聚收。现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薛聚收赔偿张某1共计6500元整(陆仟元整);张某1不再追究薛聚收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此协议自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反悔。10、关于苹果牌6S手机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价格认定标的:本次认定标的为苹果牌6S手机、电热壶及花盆。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伍仟伍佰叁拾贰元整(¥:5532.00元)。详见附件一:《涉案资产价格认定明细表》。附涉案资产价格认定明细表一页、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复印件一页、鉴定人员资质证复印件二页。苹果牌6S手机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贰元整(¥:5452.00元)。11、证人温某证言,2016年2月27日下午两点多钟,我和张某1在小区101室说话,当时张某1父亲张某2也在,后来,东薛屯村的薛聚收过来,紧跟着薛某2和他媳妇也过来了,薛聚收过来后就跟我们吵吵,他把屋里的一张桌子掀倒在地上,他还用身体顶张某2,让张某2打他,张某2一直背着手往后退,和薛聚收一起的一个年轻人拿着手机开始录像,张某1也拿着手机给他们录像,薛聚收看见后夺了张某1的手机就摔在地上,后来我们报警了,对方就走了。到了晚上六点多的时候,我们在102这边时,薛聚收和薛某2又过来,薛聚收让我们办理过户手续,当时我们没了解清楚是怎么回事,我没答应给他办理,薛聚收把我们的一套茶具摔在地上,薛某2当时也挺激动,他说办不了过户就自杀,他用头撞我们的客厅玻璃,当时把头也撞破了,我们害怕了他们,后我们就给他办理了过户手续,办完手续后他们就走了。我们把小区的三套房子抵押给了石家庄的左某,我们欠左某的工程款,左某把房子卖给薛某2时我们也不知道,薛某2装修房子找我们供水供电,还找我们过户,我们不知道什么情况就没有办理,薛聚收是薛某2买房子的中间人,他知道后就跟我们闹腾。薛聚收给我们一共闹了三次。2月26日还闹过一次,当时我在市里,没在现场,听张某1妹妹张某3说把花盆、水壶摔坏了,27日去的这两次我都在现场了。27日下午那次,拿手机给我们录像的这个年轻人有二十来岁,后来听张某2说应该是薛聚收的儿子。被摔坏的这些东西张某1的苹果手机价值几千块钱,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价值多少钱,你们问张某1吧,我记不清当时谁见了。12、证人张某2证言,2016年2月27日下午两点多钟,我刚从石家庄回到东薛屯小区,我们在小区三单元101居住,这也是我们的售楼部,我女儿张某1正跟我和温某说话,东薛屯村的薛聚收、薛某2过来,薛聚收过来张口就骂人,我让他有话好好说,他过来把一张木制的桌子掀翻在地,他还用身体拱我,让我打他,我躲他远远的,我女儿张某1拿出手机照相,他把我女儿手机夺了摔在地上,薛某2当时在旁边一直没动,薛某2媳妇也在场,还有一个年轻人也在,看模样应该是薛聚收的儿子,后来我们报了警,薛聚收骂了几句就走了。到了晚上六、七点多钟的时候,我们在三单元102室,102也是我们售楼部,薛聚收、薛某2、薛某2媳妇、还有两三个人过来,薛聚收让我们把薛某2买楼的手续办了,正说着话时,薛聚收把桌子上放着的茶具摔在地上,后来我们怕他闹事,我们就把手续给他办了,当时我们也没敢报警,后来他们就走了。石家庄一个姓左的在我们小区安装的塑钢窗户,因为我们欠姓左的钱,我们抵押给姓左的三套房子,姓左的把房子卖给了薛某2,薛聚收是薛某2买房子的中间人,薛某2装修房子时让张某1给他供水电,当时张某1不知道什么情况,没有给薛某2供水电,薛聚收知道后就跟我们来闹腾。薛聚收给我们一共闹了三次。2月26日那天他就去闹过一次,当时我在石家庄,听我女儿说把花盆之类的东西摔了;27日下午和晚上去了两次,这两次我都在现场了,下午把木制桌子掀翻了,把我女儿张某1的苹果手机摔坏了,晚上把我们的茶具摔坏了。27日下午那一次,有薛聚收、薛某2、薛聚收儿子、薛某2媳妇,晚上的时候人多,除了薛聚收和薛某2、薛某2媳妇、薛聚收儿子,我记不清还有谁了。薛聚收第一次摔手机时,我和温某在场了,后来东薛屯一个叫“腊八”的过来了,他和薛聚收不是一伙的,他过来找我们有别的事,他过来时,薛聚收已经把我女儿张某1的手机摔坏了。晚上摔茶具这次我和温某、张某1、我二女儿张某3在场了,别人记不清谁了。被摔坏的东西光我女儿一个苹果手机就值大几千块钱,其他东西价值多少我不清楚。13、证人张某3证言,2016年2月26日上午8点左右,我在东薛屯新区2号楼三单元102房间门口遇见薛某2,薛某2让我给他供水电,我说你买的谁的房子让他过来一下,说完薛某2就走了,过了没多大会儿,我听见有人踹防盗门,我开开门看见是薛聚收,他进来后就跟我喊喊,让我跟薛某2供水电,紧接着薛聚收媳妇、薛某2、薛某2媳妇也过来了,薛聚收边说边往我跟前凑,他上来抓扯我,他媳妇拉住了他,他要把我桌子的电脑砸了,他媳妇一直拉他,在屋地上放着一盆花,他把花盆踹翻在地上,后来他们就下楼了。薛聚收到楼下把电闸给我拉了,拉完电闸他又上来,还是他们四个人,当时在客厅电视墙旁边放着一个电热壶,他一脚把电热壶踹坏,把旁边的垃圾桶和笤帚也踹坏了。别人没闹腾,只有薛聚收一个人闹腾,闹腾完他们就走了,当天晚上薛聚收把我们水也停了,我们一天也没用水电。到了第二天下午(2月27日),薛聚收又去101我姐姐那个房间闹腾,当时我在102房间,我没有出去,后来听我姐姐张某1说薛聚收把他手机摔了。到了晚上在102房间,薛聚收、薛某2还有他们两个人的媳妇又过来,石家庄的左某也过来了,薛某2让我们给他买的楼办过户手续,薛某2在我屋里要死要活的,还用头撞窗户玻璃,东薛屯村一个叫“腊八”的一直拉他,我后来就回到了卧室里,我听外面有摔东西的声音,我出来后看见茶具在地上坏了,后来我们没办法就给他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他们就走了。2月26日上午,薛聚收在102房间时,就我自己在现场了,剩下的都是薛聚收这一方的人,有薛聚收媳妇、薛某2、薛某2媳妇。2月27日下午我姐姐张某1手机被摔时我没有在现场,当时我在102房间,他们在101房间,我后来也是听我姐姐说的。2月27晚上在102房间,我不清楚茶具是怎么坏的,当时我在卧室,我听见茶具响了,我出来后茶具已经掉在地上坏了,当时我姐姐张某1、我父亲、公司的温某在现场了,对方有薛聚收、薛聚收媳妇、薛某2、薛某2媳妇、石家庄的左某、东薛屯的“腊八”在场了。14、证人冯某1证言,我叫冯某1,外号“腊八”。我在东薛屯小区承包了点活,2016年2月27日下午我去东薛屯新区找张某1有点事,我到小区时,我们村的薛聚收、薛某2在楼下,我跟他俩打了个招呼就上楼了,在101房间,我见张某1的手机在地上摔碎了,张某1说是薛聚收摔的,因为薛聚收和薛某2是我们村的,我想给他们管管。到了晚上,在102房间,还是他们双方,石家庄姓左的也过来了,当时薛某2情绪比较激动,他用头撞窗户的玻璃,他自己把头撞破了,我一直拉薛某2,薛某2把沙发前的茶几上茶台和茶具踢到地上,后来张某1这一方没办法了,就给薛某2办理过户手续。我去的晚,我过去时,薛聚收、薛某2都在小区楼下,在楼上,张某1的手机在地上,已经摔碎了,张某1说是被薛聚收摔坏的。2月27日晚上,双方有薛某2、薛某2媳妇,石家庄一个姓左的,薛聚收去的晚,张某1这一方有张某1父亲、张某1妹妹张某3、温某在场了,别人记不清了。茶台和茶具是被薛某2故意踢坏的。15、证人薛某1证言,当时我没见张某1手机是怎么坏的,我听见吵吵才进去的,我进去后手机已经坏了,当时手机在地上。当时我没见电热壶在哪里。薛聚收儿子没有在场。2016年2月初的时候,我通过我们村的薛聚收购买了我们村西小区一套房子,当时二十万元买的,我们在薛聚收家立了合同。这个房子是石家庄一个叫小左的男子的房子,小区抵账抵给小左了,当时签合同时,小左也在薛聚收家。到了2月26日早晨,我打算装修房子,我找到售楼部,当时张某3在售楼部,我说三单元501的房子要装修,需送水送电,张某3说不是从我们这里买的房子,不给送水送电。我去找薛聚收,薛聚收说一起过去找张某3,我们找到张某3后,张某3还是不给送水送电,我们下去自己就把电闸合上了。正往楼上送水送电时,有人把电闸给我们拉下了,我和薛聚收又下去找张某3,张某3说不是从售楼部买的,是不会送水送电的,当时薛聚收挺着急,想打张某3,我和我媳妇拉薛聚收,薛聚收推我时,我往后退时绊倒了一个花盆,后来我们就走了。当时就坏了一个花盆,没有别的东西损坏,我没见电热壶在哪里,不知道是怎么坏的。当时我和我媳妇,薛聚收和薛聚收媳妇在场了。到了27日下午两点钟的时候,我和薛聚收又去找张某1,张某1和温某、老张都在,薛聚收进去后,张某1没有让我进,我听见薛聚收进去后就吵吵,紧接着是响声,我进去后看见有一部手机在地上,已经摔碎了,屋里放着的桌子也乱了,我进去后也跟张某1吵了几句,后来我们就走了。到了下午石家庄的小左过来了,晚上我们一起去找张某1,想把房子过个户,正走手续时,我和张某1吵吵起来,当时我寻死觅活的,用头撞玻璃,把头都撞流血了,我们村的“腊八”一直拉我,我当时比较着急,把茶几上的茶具踢到地上摔坏了,后来张某1给我们把房子过了户,我们就走了。16、证人石某证言,售楼部的热水壶是张某3自己摔的,我不知道张某1的手机是谁摔坏的,我去的晚,我看见时,手机已经在地上了,没见是怎么摔到地上的。薛聚收儿子没有在场。2016年2月份,几号记不清了,我们在东薛屯新区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是花了二十万。到了2月26日那天,我们打算装修房子,找到售楼部,当时一个叫张某3的在售楼部,我们说装修房子,需要供水供电,张某3说不是从售楼部买的房子,不给供水电。我和我丈夫到一楼直接把电闸合上了,正在楼上上料时,楼下把闸给我拉了。我和我丈夫就找薛聚收,薛聚收是我们买房子的中间人。我和薛聚收去找张某3,张某3还是不给我们送水电,薛聚收跟张某3吵吵,双方都不服气,张某3拿起地上的一个热水壶摔地上,薛聚收往张某3跟前凑,我和我丈夫拉薛聚收,也没见怎么回事,地上放着的一盆花倒在地上摔坏了,后来我们就从张某3那里出来了。我和我丈夫当时拉薛聚收,不知道是我丈夫还是薛聚收撞倒花盆了,花盆倒地后摔坏了,肯定不是故意把花盆摔坏的。当时张某3比较着急,怪我们跟她吵架了,他自己把电热壶摔地上的。到了第二天,也就是27日下午,我和我丈夫还有薛聚收去找售楼部,我丈夫和薛聚收走的快,他们在前面,我在后面,等我赶到时,薛聚收正和张某1吵吵,有一部手机在地上已经坏了,售楼部一方好几个人都在现场,我和我丈夫赶紧把薛聚收拉出来了。到了晚上,卖给我们房子的小左从石家庄过来了,我们一起去找售楼部,想把房子过一下户。正走手续时,又吵起来,我丈夫用头撞玻璃,我们村冯某2在场一直拉,我丈夫情绪比较激动,把茶几上的一套茶具踢坏了,后来,售楼部给我们办理了过户,我们就走了。17、证人白某1证言,我知道我丈夫薛聚收和东薛屯小区张某1发生争执一事。2016年2月26日上午八点钟左右,薛某1找到我丈夫,说小区不给供水电,房子也不能装修。我丈夫和薛某1就去找售楼部,我也跟着去了。我丈夫和薛某1先到售楼部,我到了售楼部时,我丈夫和薛某2正跟售楼部的张某3吵吵,我就拉他们俩,在拉他俩的过程中,不知道是我丈夫还是薛某2把地上放着的一个花盆撞倒摔碎了,张某3见花盆坏了以后,情绪比较激动,她自己拿起来地上放着的电热壶摔在地上,后来我就把我丈夫和薛某2拉回去了。到了第二天(27日)下午,我丈夫和薛某2又去找售楼部,当时我没有去,我去南葭干活了,等我干活回来,听我丈夫说在售楼部吵吵了,别的也没给我说什么。到了27日晚上,薛某2和石家庄的小左去找售楼部,我跟着也去了,我丈夫开车送人去了,当时他没有去。到了售楼部,薛某2情绪比较激动,又是用头撞玻璃,我和我们村的腊八拉薛某2,薛某2当时把头都碰流血了,薛某2还把售楼部茶几放着的一套茶具踢在地上,双方签合同时,我丈夫才过来,签完合同我们双方就回去了。18、被害人张某1陈述,我的苹果6s手机是被东薛屯村的薛聚收摔坏的,当时他给我闹事,我打算用手机给他录像,她夺过我手机给我摔坏了。2016年2月26日上午(具体几点钟记不清了),当时我没在家,我妹妹在家,东薛屯村的薛聚收来到东薛屯新区我们住的地方,把我屋里的花盆、水壶、水杯、试衣镜砸坏了。到了第二天,也就是27日,下午两点多钟,我刚回到薛屯新区我住的地方,东薛屯村的薛聚收过来,他见到我就跟我吵吵,说我给别人停水停电了,他没听我解释就把我屋里的餐桌掀倒了,我拿手机给他录像,他把我手机摔了,后来他就走了。到了晚上,他和好几个人又过去了,到我屋里把茶杯和茶具摔坏了,把我的防盗门一脚踹坏了,把我电闸也拉了。石家庄一个姓左的男子在我小区承包的塑钢门窗,当时我欠姓左这个男子大约二十来万,年前给了他两万元,当时给他抵押了三套房子,我们有协议,协商上规定,2月8日前他要是把房子卖了就抵他欠账了,如果2月8日前卖不了,房子我们就不抵押给他了。2月25日的时候,薛某2来我这里说是装修房子,让我们供水供电,当时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没给这个人供水供电,后来我知道是姓左的把房子卖给薛某2了,薛聚收是薛某2买房子的中间人。因为我们没有给薛某2供水电,薛聚收就来我这里找事,把我东西砸了。薛聚收一共去了三次,2月26日去了一次,当时把花盆、水壶、水杯砸坏了,价值一千元左右;第二天,他过去时把我餐桌掀翻在地上,餐桌没有坏,把我苹果6s摔坏了,这个苹果手机是2015年购买的,当时花了9000元;晚上又过去到我的茶具摔坏了,茶具价值600多。薛聚收每次去都叫着好几个人,别人都没动手,我都不认识,摔我手机那次,薛某2跟着他去了。薛聚收摔我手机时,东薛屯的薛某2和一个外号叫“腊八”的见了,我妹妹张某3、我们公司的温某也见了,其他人记不清了。19、被告人薛聚收供述,张某1的手机是我摔坏的,当时张某1拿手机给我录像,我夺过她手机给他摔坏了。我当时存在侥幸心理,这两天我想通了,我想积极对张某1进行赔偿,希望你们能对我宽大处理。2016年2月26日上午,薛某2找到我,他说小区的房子要装修,售楼部把水电给断了。因为薛某2买小区房子时,我是介绍人,我跟薛某2就去找售楼部,我们到那里以后自己把闸给合上了,后来没见谁又把闸给我们断了。我跟薛某2去找售楼部,张某3自己在售楼部,我问他为什么不让装修,张某3说楼不是从售楼部买的,水电不让用,后来因为这个我们就吵吵起来,薛某2就拉我往外走,在拉扯过程中不知道我还是薛某2把我屋里放着一个花盆撞倒了,张某3见花盆坏了就着急了,她把地上的一个电热壶踢了一脚,然后拿起来又摔了一下,我们见张某3没好气,我和薛某2就走了,到楼下我们把售楼部的电闸给他拉了。到了第二天,也就是27日下午,我们又去售楼部,想把薛某2的事解决一下,刚到售楼部,售楼部的张某1、张某1父亲、温某在门口站着,张某1父亲看见我过来后,伸手抓住我衣领往里拽,温某没让薛某2进来,我一只手推着门,另一只就打了个电话,当时小左就在我家里,小左和薛某2媳妇、我儿子就过来,他们过来后我就要打老张,因为老张拽我衣领,当时薛某2媳妇和小左一直拉我,屋里的桌子也被我碰倒了,也是拉架拉的,我当时也没打到老张,后来小左就把我拉回去了。到了晚上,小左和薛某2找售楼部,我没有去,我去跑出租了,回来后拐售楼部,当时我们村的“腊八”也在屋里,我一进屋见地上有套茶具在地上,双方正在签合同,我也没说什么后来就走了。张某1手机我没见怎么回事,见她从地上把手机拾起来了。上述证据均当庭进行举证、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交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聚收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故意毁坏被害人手机,涉案金额5452元。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薛聚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依法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害人陈述本案民事赔偿事宜调解后,被告人薛聚收多次给其捣乱,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认定。本案的发生是因为生活琐事引起的,且本案刚刚到达立案标准,犯罪的性质、情节比较轻,联系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聚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韩朝增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国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