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周秀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秀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538号原告:重庆市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荒沟盘龙八村1号,注册号500107000046610。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天寿,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秀英,女,汉族,1974年4月8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秀英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市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秀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重庆市明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彩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