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雪莲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雪莲,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5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8层807室。法定分代表人:吴娟娟,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雪莲,女,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张宁,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雪莲、张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17日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