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顼与江苏新昌物业有限公司、卢宝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顼,江苏新昌物业有限公司,卢宝春,张安林,王启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唐顼,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新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通榆北路56号。负责人蒋海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卢宝春,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安林,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启元,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再审申请人唐顼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昌物业有限公司、卢宝春、张安林、王启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923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唐顼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其搭建雨棚,其在车库搭建雨棚是合法行为,雨棚被被申请人拆除,应当恢复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唐顼提出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建中审判员  徐寿海审判员  谢天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