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永富与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富,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富,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张生亮。本院执行的刘永富申请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9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