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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益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益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08号原告:河南益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辉,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杨某,女,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益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杨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自强审判员  付天林审判员  李喜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