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浩丽、唐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丽,唐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浩丽,女,汉族,1988年出生,现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唐琛,男,汉族,1989年出生,现住本市城区。被执行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浩丽、唐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3民终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3民终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俊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荆卫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