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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株洲市大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述泉。被执行人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镇宇。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202民初字8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字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韩涛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兰 来源:百度搜索“”